1、 深基坑(深度大于7米)支護的重點與難點分析:
深基坑開挖、支護的重點是控制施工過程基坑內工作的正常進行和基坑周圍環境不被破壞。因此,還須認真抓好對基坑開挖支護工程影響較大的止、降、排水工作和支護結構、周邊建(構)筑物等的位移監測工作,整個過程包括基坑支護的勘察、設計、施工、監測和檢測,只有嚴謹、準確的勘察文件資料,才能為合理的設計文件提供保障,只有合理的設計圖紙、文件資料,才能有效地指導施工方法、工藝的選擇,只有采取針對性的較強的施工工藝、方法,才能有效地保障施工的質量和安全,只有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能夠得到保障,監測和檢測的結果才能滿足設計及有關規范的要求。因此,針對具體的深基坑支護工程,應根據設計圖紙要求、結合場地工程地質資料選擇合適的支護結構型式,常用的支護包括攪拌樁止水幕墻加土釘墻、底下連續墻、組合式結構型式等可供本項目選擇使用,以下就其不同的支護機構型式分述:
1.1 攪拌樁止水幕墻加土釘墻支護結構:
攪拌樁止水幕墻加土釘墻支護結構的使用條件是:①基坑周圍地面施工場地較小;②土質較好;③基坑開挖深度一般不超過16m;④對基坑土體的水平位移控制要求不甚嚴格,或臨近基坑邊無重要建(構)筑物、建筑深基礎或地下管線時可采用土釘墻支護結構。
采用攪拌樁止水幕墻加土釘墻支護結構時應根據場地條件和周邊環境,首先設置止水防砂的攪拌樁幕墻,可在公路兩側采用雙排攪拌樁幕墻,而其余三側采用周邊卸土的辦法減荷,可在6~7m寬度范圍內,用放坡的辦法卸土3m深,并修筑2m寬的工作平臺,然后基坑周邊全部采用分層密集錨桿噴錨網垂直支護到底。為控制沉降和水平位移,沿周邊可設置注漿鋼管樁和預應力鋼絞中錨索作為支護骨架。使用此種支護結構,其施工速度快,工程造價較低,施工質量易于保障,經濟實用。
1.2 地下連續墻支護結構:
地下連續墻支護結構適用于所有止水嚴格以及各類復雜土層的支護工程,適用于任何復雜周邊環境的基坑工程。采用地下連續墻支護結構時,應根據整體平面布置、受力特點、地質條件、環境條件墻體布置、結構型式、埋置深度、土層情況地下水條件和施工要求等因素,確定地下墻單元墻段的形狀、長度等。當地下水位變動頻繁或槽孔可能發生坍落時,應對槽壁進行穩定性驗算,必要時尚要進行成槽試驗。
1.3 組合式支護結構:
組合式支護結構的適用條件是:①臨近基坑邊有重要建(構)筑物或地下管線;②基坑開挖深度較大;③對基坑邊土體的水平位移要求嚴格;④土體較差。
采用組合式支護機構時,應根據場地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周圍環境條件和基坑開挖度等因素選擇合適樁徑的鉆孔灌注樁作排樁,并采用旋噴樁在排樁之間旋噴,形成排樁之間的止水幕體,在排樁頂部及中部分別設置壓頂梁和腰梁,在腰梁部位設置預應力錨桿,并鎖于腰梁上。
使用此種支護結構可有效控制基坑的變形,但施工速度較慢,工程造價也較高。
比較上述三種支護結構型式優、缺點,建議采用攪拌樁止水幕墻加土釘墻支護方案,對本項目的深基坑進行支護。
2、深基坑支護的監理要點
深基坑支護是一項集多種施工工藝于一身,對質量、安全要求較高的工作,為了保證深基坑支護的質量和安全,項目監理部將編制針對性較強的專項監理細則,并從以下方面嚴格控制:
2.1 根據廣州市建設委員會文件(穗建技[1999]311號)《廣州市基坑工程管理規定》相關要求對于開挖深度大于或等于3米的基坑,起設計單位應具相應設計資質,因此監理工程師首先應審查承擔基坑工程設計單位的相應專業資質,要求承擔一般的基坑設計任務必須具乙級及以上相應專業設計資質;基坑深度大于或等于9米,或深度雖小于9米但地質條件較復雜(如開挖深度范圍內軟弱土層厚度大于4米)時,必須由甲級建筑工程設計資質切至少有2名從事巖土工程設計的技術骨干的勘察設計單位或具有乙級及以上巖土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
2.2、審查承包商的施工資質,基坑開挖深度大于等于9米,或深度小于9米但地質條件較復雜(如開挖深度范圍內軟弱土層厚度大于等于4米)時,應由相應專業的一級施工單位承擔施工,小于上述開挖深度且地質條件較簡單的,可由相應專業的二級及以上施工單位施工。
2.3、熟悉設計圖紙及工程地質資料,了解基坑開挖的深度及地質條件復雜程度,確定并審查設計方案是否要送廣州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建設科技委辦公室”)組織專家審查通過。對于開挖深度大于等于7米或地質條件較復雜(如開挖深度范圍內軟弱土層厚度大于等于4米)的基坑工程,其設計方案必須經“建設科技委辦公室”組織專家審查通過。
2.4、根據設計圖紙要求,其使用錨桿或土釘的基坑工程設計方案也必須經“建設科技委辦公室”專家審查通過。
2.5、嚴格監督管理,基坑開挖、支護過程必須按照“建設科技委辦公室”專家審查通過且已在市建委備案的方案組織實施。
2.6、認真審查承包商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要求方案重點、難點突出,針對性、可操作性強,并從“人、機、料、法、環”等方面從嚴認真落實。
2.7、認真審查承包商的基坑工程專項安全組織設計,要求組織建全,責任到人,獎罰分明,同時做好各種應急搶險措施,配備足夠的應急搶險器材物資和電源供應應急使用。
2.8、盡力保護環境,對場區及周邊環境采取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將各種噪聲、粉塵、漿水等降到最低。
2.9、嚴格審查基坑開挖、支護全過程將委托的專業監測單位的資質,要求專業監測單位經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合格,并由廣州市建委審核批準。
2.10、加大施工過程信息化管理力度,要求專業監測單位在周邊穩定地段(在影響范圍以外)的標識上設置測量單位,并嚴加保護,在量測時做到定員、定時、定點對支護基坑進行系統的觀測,同時測頻要根據現場的環境變化增加頻數,且保證施工監測數據的真實連續。
A. 由于本項目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地段距河流較近,地下水位相對較高,所以應加強基坑周邊底下水位變化和孔隙水壓的監測。
B. 加強對支護結構傾斜變形及周邊建、構筑物的沉降和傾斜變形觀測。
C. 建立工地監測信息反饋制度,加強監測資料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加大巡視及平行檢測工作的力度,努力做好信息化施工的動態控制與管理。
D. 保障現場各測點數值的準確、真實、可靠,真正對基坑支護的質量與安全工作提供信息化指導。
E. 針對出現的突發性不利情況,及時會同有關單位制訂相應的搶險措施。
F. 基坑支護、開挖之前,會同有關單位對場區的障礙物、管線及臨近建(構)筑物和市政設施等現狀進行詳細調查和記錄、拍照,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和法律爭執,從而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
G. 在基坑開挖過程中,如發現有文物、古跡遺址或化石等,主動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保護現場,待主管部門處理